******城市管理执法局:
你单位报送的《子长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节能报告》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有关规定,经专家评审,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街道李家沟村。项目新建地上式污水处理厂1座,设计污水处理总规模1.5万m3/d,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污水处理系统箱体,业务用房,生产辅助用房,配套用房及其其他辅助设施和污水进水管线等。
三、项目主要消费能源为电力、天然气。项目年综合能耗为当量值3555.09吨标准煤、等价值4421.59吨标准煤,其中消费电力485.71万kwh/a,天然气243.79万m3/a。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采取各项节能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
(一)在下阶段工作中按照节能报告及评估意见进一步深化 和优化节能设计,并确保节能报告中的各项节能措施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得到认真落实。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 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127号)要求,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必须达到节能水平,优先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三级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分析评价能源利用效率。
(四)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项目节能验收应按照《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 〕1273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开展相关工作。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五、项目单位应在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节能报告送节能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告中所列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节能措施、能源利用状况及能效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表等内容进行实施并开展节能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单位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时间超过前述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土地未获得批复前不得动工,建设工程必须贯彻子长市城市有机更新基本理念,建设行为必须符合子长市城市有机更新的基本原则,不得采用子长市有机更新工作中明确禁止使用的材料、技术和工艺。
子长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6月20日